弃子八年,告原公婆索亲儿
杨标
家庭 道德 监护抚养 法律
社会学
C913.1
弃子八年,告原公婆索亲儿

杨标

作为父母一定要记住,我们不论遇到什么过不了的山,还是涉不过的河,都不能丢下孩子!

为报复情感出轨的丈夫,离婚时,她无情地将孩子甩给丈夫而外出打工;而无心抚养儿子的前夫不久也远走高飞。可怜的孩子只得由祖父母监护抚养。8年后,当孩子的母亲想要回孩子时,多年建立起来的祖孙情却如同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横在她的面前,爷爷奶奶宁要孙子不要钱。为带走孩子,媳妇与原公婆为孩子的去留打起了官司。

夫妻离异弃儿不养双逃离

1991年,湖南省新晃县某厂下岗职工龙军华来到湖南省怀化市做灯具生意。不久,他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杨小丽。1993年冬,龙军华与杨小丽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1994年8月,儿子龙小伟的出生使得杨小丽将全部的爱倾注在了孩子身上,从而忽略了丈夫龙军华。1995年10月的一天,龙军华打电话告诉杨小丽:“生意没法做了,我准备卖掉店子到广州去打工挣笔钱,回来后再做别的生意。”对丈夫一片真情的杨小丽一点也没多想,就同意了丈夫的决定。谁知龙军华一去便音讯杳无。后来杨小丽听在广州打工的同乡人回来传言:“龙军华在广州与一个年轻女人开店子,红火得很呢!”开始杨小丽还半信半疑,直到有一天龙军华打电话回来要与她离婚时她才相信了这一切都是真的。

原来,就在杨小丽生下孩子不久,龙军华就耐不住寂寞,与怀化市一位待业女青年邓某混在了一起。渐渐地,龙军华忘却了妻子对自己的一片痴情,携款与邓某南下广州开了一家美容店。

1996年初,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杨小丽主动提出愿意抚养小孩。等将离婚证办好回到家里时,她突然变了卦:“小孩我不想抚养了,养大了也是你龙家的种!你到外面快活,难道我就不能去寻找我的梦想吗?我明天就出去打工,永远也不再回这个家!”龙军华也不示弱:“孩子是你身上掉下来的肉,你不带,我更不会带,这个世道谁怕谁呀!”

见儿子与媳妇话都讲过了头,公婆争起了硬气:“从今天起,我们没有你们这个儿子与媳妇,你们有本事生下来不养,我们哪怕讨饭也要将孩子带大,等孩子大了,你们也别指望他给你们养老送终!”

第二天,杨小丽不辞而别。不久,龙军华也回到广州。就这样,还未满两岁的龙小伟成了父母都不要的可怜孩子。

8年抚养祖孙情深难割舍

龙军华的父母说到还真的做到了,他们带着孙子找来一些街坊邻居要求他们作个见证,孩子龙小伟由祖父、祖母担任监护人。

龙小伟的祖父龙大高是工厂的退休职工,工资不高、体弱多病。祖母汪菊莲没有工作,平时就靠在农贸市场卖点蔬菜水果讨生活。平时老俩口生活就很节俭,现在又凭空多了一张嘴,生活更显得艰难。但为了可怜的孙儿,龙大高狠心戒掉了几十年的烟瘾,逢年过节还写点对联上街去卖。老俩口就是靠这些微薄的收入抚养孙儿。

在龙小伟幼小的心灵中,天下最好的人就是爷爷与奶奶了。龙军华与杨小丽出走后就没往家里寄过钱和信。

秋去冬来,在祖父母的精心呵护下,8年时光转眼就过去了,龙小伟成了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到了此时,祖孙三人已经结下了深厚感情。

幡然悔悟母接亲儿生变故

就在祖孙三人谁也离不开谁的时候,2004年1月,外出8年之久的杨小丽突然回来了!她的到来顿时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

见到儿子已经长大成人,杨小丽将儿子紧紧抱在怀里泣不成声。杨小丽开门见山告诉公婆:“我这次回来,是想接儿子跟我一同去深圳定居。”公爹说:“你可别想得那么容易!”

原来,杨小丽与龙军华离婚后到了深圳打工。8年来,她洗衣、扫地、卖水、进厂,什么重活、脏活都干过,积累了一大笔钱。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深圳宝安区一位个体户韩某。韩某由于没有生育能力,在婚姻问题上屡遭挫折。双方认识后,都有一种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不久两人恋爱了。2003年8月,韩某与杨小丽结了婚。杨小丽有个孩子的现实正好掩盖了韩某不能生育的尴尬。

婚后,韩某提出将孩子接过来,自己一定把孩子当成亲生儿子看待。有了韩某这句话,杨小丽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从深圳赶回新晃。

第二天,杨小丽上街买了很多衣服、食品与学习用品,再一次上门与原公婆协商接走小孩的事。老俩口说:“你要带小孩走,我们坚决不答应!你有本事就叫龙小伟与你一起走!”下午龙小伟放学回家,杨小丽问龙小伟:“儿子,你愿跟妈妈走吗?”龙小伟马上说:“我不愿意,我要永远跟爷爷奶奶在一起!”

杨小丽认为是原公婆在唆使儿子,于是生气地说:“我不相信儿子不认亲娘的,你们在后面不使谗言,儿子能不认我吗?”老人也是针锋相对:“在我们最艰苦的时候,在孩子最需要母爱的时候,你来过没有?现在孩子大了,在我们已经割舍不下的时候,你来要孩子,天底下还有没有公理?告诉你,想要回儿子,你给我回去拿10万元钱来补偿我们这么多年来为你养儿的损失!”

杨小丽一听,二话没说就走了。第二天,她真的赶回深圳从韩某手里拿了10万元现金,然后赶回新晃。老俩口想不到自己的一句气话,杨小丽却当了真。龙大高说:“10万元能买回我们的祖孙情吗?就是100万也是枉然!”

对簿公堂老人割爱舍孙儿

要不回孩子的杨小丽只得住进了一家旅馆,几乎天天上门与老俩口争吵。远在深圳的韩某也是一天一个电话不停地催促。杨小丽决定去法庭告状要回自己的儿子。

2004年3月25日,杨小丽一纸诉状将龙大高、汪菊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孩龙小伟归自己监护及抚养。满腔怒火的龙大高夫妇也找了律师,并作了充分的准备进行应诉。

2004年4月10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杨小丽诉称:“我是龙小伟的亲生母亲,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我与丈夫离婚时,当时龙小伟就已明确由我监护和抚养。虽然当时负气出走后我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但我现在知错了,我可以从头开始,我可以用我的实际行动证明,儿子由我进行抚养是有利的。同时我也愿意对原公婆8年来为抚养孙儿所付出的钱财与心血进行补偿。”

话音刚落,龙大高与汪菊莲当庭提出了反诉:“我们要反诉杨小丽,孙子龙小伟的监护权属于我们所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错,但是当初他们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丢下可怜的孩子不管,放弃监护抚养职责,是一种典型的遗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已经通过了当地群众的认可,成了龙小伟事实上的监护人及抚养者。8年来,我们祖孙三人同患难,共命运,已经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这是不能用金钱补偿的,我们不要一分钱,只要求法庭维护我们对孙儿的监护权。”

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为了让小孩选择,龙小伟也被叫到了法庭。法官问他:“小伟,你愿意跟妈妈走还是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龙小伟说:“我要跟爷爷奶奶在一起!”一听此言,杨小丽禁不住在法庭上泪流满面。

法官分别找了龙大高夫妇与杨小丽进行座谈,希望他们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环境及教育条件等方面多为孩子着想,同时告诉杨小丽,你的出现太突然了,以至于孩子一下子不能接受,你得花一定的时间与孩子沟通,就是判决归你监护及抚养了,你也不要急着带孩子走,这么多年建立起来的祖孙情缘一下子割舍会造成孩子与老人心灵上的创伤。

经过合议,法院最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与直接抚养者。祖父母要成为孙儿的监护人,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能成立。本案中,龙军华与杨小丽本应是儿子龙小伟的法定监护人,但两人在离婚后,以泄私愤为目的,主动放弃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外出打工,在这期间也没有在经济上对孩子的生活进行资助。该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祖父母在孙儿没人监护的情况下,通过当地群众的认可,成了龙小伟事实上的监护人和抚养者。在这8年期间,龙大高、汪菊莲的监护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间付出的心血与金钱,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但当龙小伟的母亲杨小丽重新出现,且对监护权有争议时,法院就得对监护权进行重新确定。由于杨小丽在离婚时是无辜的受害者,其放弃监护权是在一种特殊的背景下所造成的,且过后有了悔悟与愧疚,法律不能以其曾经有过错而剥夺她对孩子的监护抚养权。龙小伟由杨小丽监护抚养,可以加深母子感情,弥补因父母离婚给孩子心理上造成的创伤。同时,也有利于孩子在较好的学习环境、优越的经济、教育条件下完成学业,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与就业。

2004年8月20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龙小伟由杨小丽进行监护与抚养。二、杨小丽一次性补偿龙大高抚养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3万元。

宣判后,龙大高夫妇不服,他们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在二审开庭过程中,龙大高夫妇依然表示,他们只要孙子不要钱。在中院法官的耐心说服下,加上龙小伟也渐渐体会到了母爱的可贵,他在法庭上说出了一句心里话:“从小到大,其实我也想有妈妈!”龙大高夫妇一听顿时泪流满面。最后夫妇俩表示愿意遵从孙子的选择。2004年11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接到中院的判决书,龙大高夫妇表示,他们不要杨小丽的3万元补偿费,如果要钱的话我们早就要了,这笔钱由杨小丽带回去留着给孙子今后读书用。只要孙儿今后记得他的家乡还有爷爷奶奶就行了。见到公婆如此大义,杨小丽的泪水忍不住夺眶而出。

后记:2004年11月12日,杨小丽带着儿子龙小伟离开了新晃送个贫瘠但富于人情的地方。这是龙小伟的家乡,是爷爷与奶奶苦苦养育他8年的地方。如果考虑到祖孙情不能割舍而判决孩子由祖父母抚养,这对于龙小伟来说也许并不是幸事,这样一来对他未来的发展不利;随着他母亲走了,难道说他的心灵就没有受到伤害?爷爷与奶奶也是他的至亲,也有着8年的养育恩啊!这种伤害到底是谁造成的呢?一句话,就是孩子的父母,是他们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为了相互发泄私愤,才造成如今的局面。作为父母一定要记住,我们不论遇到什么过不了的山,还是涉不过的河,都不能丢下孩子!

伴侣/新疆妇女杂志社·—半月刊·—ISSN 1003-4935·—2005-3(A),总243期, P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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