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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主标题
关于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采购设备上制作标识的规范
提供单位
社图司
详细内容
摘要
关于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采购设备上制作标识的规范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21号)第二条“对所采购设备,在显著位置添加文化共享工程标识”的要求,现就制作文化共享工程标识规范如下: 一、设备外观标识 设备外观标识是指制作在计算机(显示器、主机)、投影仪、幕布、电视机、移动存储播放器、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外部显著位置的文化共享工程标识。 1、标识由文化共享工程Logo和“文化共享工程”文字组成。Logo和文字的排列可根据设备情况而定。 2、标识形态 ① 文化共享工程Logo: 颜色:蓝色 规格:长 ②“文化共享工程”文字: 颜色:分为蓝色( 字体:宋体; 规格:长 Logo与文字规格可根据设备情况按比例调整。 二、设备开机显示标识 设备开机显示标识是指具有显示功能的设备,如计算机的显示器、投影仪、电视机、移动存储播放器、文化共享机等,在开机时即显示出文化共享工程标识。显示内容可由厂商通过设备的固件(FIRMWARE)进行设置。 1、显示标识由文化共享工程Logo 与“文化共享工程”文字组成。 2、标识形态: 文化共享工程Logo在上,“文化共享工程”文字在下。 ① 文化共享工程Logo: 颜色:蓝色 ②“文化共享工程”文字: 颜色:分为蓝色( 字体:宋体; 规格:Logo和文字可根据显示设备而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在统一组织设备采购时,应要求设备供应商按照上述标准统一制作,在采购同一种/套设备时,做到标识的内容一致、规格一致、色调一致、位置一致。 有关情况可咨询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蒋卫东 电 话:010-88545819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社图
制作标识规范附件(0712).doc
(111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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