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0
主标题
关于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采购设备上制作标识的规范
提供单位
社图司
详细内容
摘要

关于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采购设备上制作标识的规范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21)第二条“对所采购设备,在显著位置添加文化共享工程标识”的要求,现就制作文化共享工程标识规范如下:

一、设备外观标识

设备外观标识是指制作在计算机(显示器、主机)、投影仪、幕布、电视机、移动存储播放器、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外部显著位置的文化共享工程标识。

1、标识由文化共享工程Logo和“文化共享工程”文字组成。Logo和文字的排列可根据设备情况而定。

2、标识形态

① 文化共享工程Logo

颜色:蓝色90 M 10 Y50 K20,橙色Y100 M60

规格:长3厘米,高2.5厘米

②“文化共享工程”文字:

颜色:分为蓝色(90 M 10 Y50 K20)、橙色(Y100 M60)两种。橙色用于深色设备,蓝色用于浅色设备;

字体:宋体;

规格:长2厘米,高1.7厘米

Logo与文字规格可根据设备情况按比例调整。

二、设备开机显示标识

设备开机显示标识是指具有显示功能的设备,如计算机的显示器、投影仪、电视机、移动存储播放器、文化共享机等,在开机时即显示出文化共享工程标识。显示内容可由厂商通过设备的固件(FIRMWARE)进行设置。

1、显示标识由文化共享工程Logo 与“文化共享工程”文字组成。

2、标识形态:

文化共享工程Logo在上,“文化共享工程”文字在下。

① 文化共享工程Logo

颜色:蓝色90 M 10 Y50 K20,橙色Y100 M60

②“文化共享工程”文字:

颜色:分为蓝色(90 M 10 Y50 K20)、橙色(Y100 M60)两种,可根据设备而定。

字体:宋体;

规格:Logo和文字可根据显示设备而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在统一组织设备采购时,应要求设备供应商按照上述标准统一制作,在采购同一种/套设备时,做到标识的内容一致、规格一致、色调一致、位置一致。

有关情况可咨询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蒋卫东

  话:010-88545819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社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