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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斗争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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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斗争是长期的
黄海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东西宽约300千米,南北长约470千米,面积约为38万平方千米。周边国家除中国外,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
1977年6月朝鲜发布了关于建立经济水域(即专属经济区)的政令,宣布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经济水域,“在不能划200海里的水域中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在其“经济水域(水中、海底、地下)内行使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
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朝鲜主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经济区或承袭海的界限,应按照等距线或中间线的原则,通过协商划定”。在北黄海,朝鲜主张其经济区划至海域的中间线;在日本海,则超出了与邻国的中间线。朝鲜尚未宣布大陆架法律制度,通过其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发言及在其他国际活动中的立场,可以看出朝鲜在此问题上主张沿海国有权根据其特定的地理条件,确定其领海或经济区以外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界限。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边界应按照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的原则,通过协商加以划定。
1996年3月20日韩国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因为韩国与中、日之间的部分海域的宽度不足400海里,韩国希望在黄海划出一条中心线来分割双方的专属经济区。韩国是亚洲国家中最早提出大陆架主权要求的国家之一。1970年韩国颁布的《海底矿物资源开发法》及其实施令,用混合标准,即中间线和自然延伸原则相结合的标准,非法划定了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在黄海和朝鲜海峡是按中间线,在东海是依自然延伸原则划定的。
东海为一比较开阔的边缘海,东北至西南长约700海里,东西宽约400海里,面积约为77万平方千米。周边国家除中国外,还有日本、韩国。
日本的领海法规定日本领海的范围为“自基线至其外侧12海里线以内的海域”,在“特定海域”--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东水道、对马海峡西水道、大隅海峡--5个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3海里领海宽度。
日本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的主张,原则上是自基线量起200海里,如果与海岸相向国家的主张重叠,则按双方协议划定界限或采用中间线并且认为中间线原则是普遍适用的。
从历史上看,中日之间一衣带水,隔海相望。历史上日本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向中国学到了很多好东西。近代,日本军国主义恶性膨胀,发动了罪恶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苦难。但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德报怨,提出让中日之间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从这样的大原则出发,我国提出了公平合理的解决中日之间各种问题的主张,包括中日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
在日本岛以西,有一个很深的冲绳海槽,分隔了中国大陆的陆架和日本岛的岛架。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主要是中国大陆疏运的物质形成的。在东海中日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我国的主张是以冲绳海槽中心线为界。但日本却不承认东海大陆架主要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提出中日共享大陆架,因而应该以中间线进行划界的主张。这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1996年2月20日,日本内阁批准在其沿海建立始于领海基线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为了防止由此产生的与中、韩的渔业争端,日本外务省采用“全面设置,部分适用”的方式加以处理。即“全面设置排他性的经济水域,但不适用于韩、中两国”。自1996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有关渔业等主权权利的法律》。新法主要就保护日本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对渔业生产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追究包括外籍渔船在内的违法行为等作了原则规定。新法不适用于中日渔业关系,因而对中国渔民在日本周边渔场作业暂时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南海面积约350万平方千米,几乎等于渤、黄、东海总面积的3倍。周边国家有中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等国。
越南的领海基线为连接越南海岸线最突出点和沿岸各岛屿最外点的沿岸最低低潮线,领海宽度为12海里。越南的毗连区为与越南领海外部边线相连的12海里宽的海域。
1982年12月12日越南发表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称,1887年中、法界约“规定”了中、越北部湾的海上边界,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属越南所有。对此,我国政府曾郑重声明:“越南宣称的北部湾边界线是非法的和无效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越南的大陆架采用自然延伸原则确定,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越南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大部分在我南海传统海疆线以内。越南宣布的专属经济区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面积约为210660平方海里,其中很大部分属于有争议的水域。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越南主张同有关国家在尊重独立、主权和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解决。
马来西亚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采用直线基线。马来西亚与文莱在海上的分界线是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的。
1980年4月,马来西亚通过发表政府声明,建立“从领海基线起扩展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与专属经济区几乎是一致的。在与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划界问题上,马来西亚强调在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之前,需要进行外交谈判。
马来西亚与有关国家的海域划界的实践说明其主张中间线等距离。比如,1971年12月21日,马、印(尼)、泰签定的关于划分三国在马六甲海峡北部的大陆架边界的协定,即是按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原则划定三国的大陆架边界的。
1960年2月18日的《印度尼西亚第四号法令》规定,印度尼西亚的“全部岛屿和这些岛屿之间的水域应视为一个统一体”,“印度尼西亚的领海是一条宽为12海里的海水带”。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关于领海划界的中间线原则。
1970年3月17日和1973年5月25日,印度尼西亚分别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适用中间线和等距离线原则,就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划定领海界限。
1980年3月,印度尼西亚宣告建立从领海基线向外量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主张其大陆架从群岛基线量起,至少应扩展到200海里。在200海里距离内,可以不考虑海底的地质、地貌特征,所划大陆架边界,侵入了我传统疆界线以内。
关于海域划界,印度尼西亚主张通过谈判,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和公平原则划界。
菲律宾的领海不是从领海基线向外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而是在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干礁的最外缘各点上选取80个点作为领海基点,领海基线是连接这些点的80段直线。这样,菲律宾领海最宽处达270英里(约435千米),最窄处则不足2英里(约3.2千米);菲律宾领海的外部界限也不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而是所谓“条约边界线”(历史上美国同西班牙、英国分别签定的3个条约)。
1978年6月,菲律宾又从领海基线向外扩展200海里,作为专属经济区。“如按此测定的该区域外部界限与毗连或相邻的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相重叠,则共同的边界线应与有关国家协议或按照有关划界的适当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予以确定”。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侵入了我传统海疆线。
菲律宾是亚洲国家中较早对大陆架提出要求的国家。“菲律宾的大陆架上的所有矿物及其他资源应受菲律宾共和国的管辖和控制”,菲律宾“有权管辖和控制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的矿藏和其他自然资源”。关于大陆架划界,菲律宾主张“根据法律和公平的原则由菲律宾和该国共同划定”。
虽然海域划界尚未完全提上日程,但随着各国对海洋空间及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主张海域重叠的问题是非解决不可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冲突、缓和矛盾,使各国都能充分行使在海上的权利。
与陆上生物资源不同,海洋生物资源有游动范围广的特性,因为鱼是不知道、也不理睬什么国家边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设立了多项制度,对沿岸国及其他国家在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现实的情况是,我国海洋生物资源被掠夺,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直接威胁。在东海,日本不但经常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而且在其单方面宣布的、与我国主张相重叠的专属经济区内,抓、扣我渔船和渔民,阻扰我国渔民的正常作业。
在南海,主要是中越、中菲及中马之间的渔业纠纷。北部湾历来是中越两国渔民传统渔场,两国政府曾三次签订渔业协定,对北部湾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开发进行了有效的合作。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越南不断的袭击、抓扣和抢劫我国渔船,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我国渔民自古以来就在南沙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但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却对我从事正常生产的渔船不断地抓扣、枪击,干扰、破坏我渔民在南沙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日前,菲律宾军舰甚至撞击我手无寸铁的渔民渔船,将我渔船撞沉,渔民落水,然而,菲律宾政府不仅不认错,反而倒打一耙。
海洋中的油气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越开发就越少,因而对海洋油气资源的争夺就更为激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及其资源拥有行使主权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中的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明确公布我国大陆架的范围,而一些周边国家却早已单方面公布并实施其有关大陆架的国内立法或法令,并对与我国主张相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内的油气资源,进行疯狂的掠夺性开采。
在东海东部,有中日、中韩、日韩三方的大陆架主张重叠区。1974年,日韩签订了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就包括了我国所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并且无视我国的抗议实施了该协定。
在南海我国南沙群岛附近有争议海域的大陆架上,文莱、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分别通过引进外资和技术等手段,积极勘探和开发其中的油气资源。油气资源的出口已成为文莱等国惟一或最大的出口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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